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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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网上交易活动,根据《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订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告和本公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对其基金账户进行管理或进行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业务内容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帐号、账户信息修改、交易密码修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基金分红方式、交易查询等。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指依照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公司直销中心投资者(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是指投资者指定并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同意本公司的有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和网上交易的开通

第四条 拟从事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须事先成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持有指定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同时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的签约客户可以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上直接开户。

第五条 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允许投资者在同一基金账户下使用多个交易账号,每个交易账号仅能够对应一张银行卡。投资者在使用银行卡进行开户后,便将交易账号和该卡卡号相对应,记录到基金直销系统中。投资者通过该交易账号申购和赎回的资金只能通过该卡进出。

第六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1) 已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账户的原直销客户无需为从事网上交易而重新开立基金账户;
(2) 已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账户的原代销客户无需为从事网上交易而重新开立基金账户;
(3) 新开户的投资者为从事网上交易须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开立基金账户,并设置交易密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于T+1个工作日确认,投资者可以于T+1个工作日通过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结果,也可以于T+2个工作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开户申请确认结果。 当日已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或本公司代销机构等任一通道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在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前,不可重复开户。

第七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须事先办理网上交易的开通手续并与本公司签订《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第八条 投资者提交开通网上交易账号申请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应与在指定结算机构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时预留的信息一致。如果投资者填写的信息与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时指定预留的信息不同时匹配,据此信息处理业务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不由本公司承担。

第九条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时:
(1) 已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原直销客户,网上交易系统将验证其基金账户与交易密码,为其增开网上交易账号并开通网上交易;
(2) 已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原代销客户,网上交易系统将登记其基金账户,同时增开直销交易帐号,为其开通网上交易;
(3)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基金账户开立后,网上交易系统将在开通网上交易时即时增开直销交易帐号。

第十条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成功与否以本公司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增开交易帐号当日,可以使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使用的证件号码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只有在开通网上交易的交易账号无基金份额,无在途交易,无在途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取消网上交易交易帐号,取消后,仍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经本公司认可的代销机构网点进行基金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办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进行的上述变更,以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T+2日最终显示结果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投资者不能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账户信息中的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如投资者必须变更需参照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相关银行卡管理规则。

 

第四章 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需通过交易密码验证。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即原直销客户),网上交易密码、直销中心交易密码与电话交易密码为同一密码。已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原代销客户)及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交易密码于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自行设置。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用户方能进入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以防泄漏。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投资者的网上交易密码、直销中心交易密码与电话交易密码为同一密码,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直销中心柜台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八条 如果投资者因交易密码遗忘等原因需要办理交易密码重置手续时,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交易密码管理规则》。

 

第五章 认/申购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业务申请。认/申购的数额限制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认/申购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认/申购以金额计算,单笔最低申请金额为1,000元,网上交易认/申购每日最高申请金额以客户享受的银行转帐每日最高限额及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时间内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申购交易撤销申请,投资者认购申请和已确认成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六章 赎回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赎回以份额计算。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网上交易的赎回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交易时间内网上交易系统接受赎回撤销,已确认成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七章 基金转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份额。基金转换条件、基金转换份额的数额限制以及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时间内网上交易系统接受基金转换撤销申请,已确认的转换申请不能撤销。

 

第八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变更业务。 如果投资者没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设置基金的分红方式,则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

 

第九章 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选择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银行的资金转帐确认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可即时通过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支付认/申购资金。在支付前,投资者须在指定银行账户中备足认/申购资金,否则扣款失败将导致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一日内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时,按时间先后顺序对可用资金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认购申请被确认失败,本公司于T+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若因基金未成立导致认购申请确认无效,本公司将根据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退还投资者账户;若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本公司于T+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若投资者撤消申购申请,本公司于T+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十章 查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基金信息、本人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账户份额余额、基金分红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T日申请,投资者可以于T+1个工作日通过公司网站查询申请确认情况,也可以于T+2个工作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第十一章 交易时间

第三十五条 基金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个工作日(T日)日终结算时间。基金认购期内结算时间为T日17:00,进入基金正常开放期,结算时间为T日15:00,T日15:00后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将归为T+1日交易委托。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T日的基金交易申请除认购申请外可在T日15:00前撤销。

第三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二章 交易费用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费率标准以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认/申购交易时,所发生的按银行规定收取的资金转帐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章 风险

第四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之补充,与该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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